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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高”公布司法解释 伪造驾照可判3年

发布时间:2007-05-15

   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有关司法解释,依据这一司法解释我国将进一步加大惩治与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的力度。该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、隐藏、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  司法解释规定,明知是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的机动车,实施买卖、介绍买卖、典当、拍卖、抵押或者用其抵债,拆解、拼装或者组装,修改发动机号、车辆识别代号,更改车身颜色、外形,提供或者出售相关证明、凭证等几类行为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依据这一司法解释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机动车行驶证、登记证书等行为,将以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。累计3本以上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,属“情节严重”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,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以及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行为,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,需要提请批准逮捕、移送审查起诉、提起公诉的,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受理,以避免公检法机关在办理跨地区的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案件时发生扯皮推诿的现象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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